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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发改检处〔2017〕1号(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中山新悦店)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7-06-22 分享: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中山新悦店
类型、规模:分公司(大型超市)
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干果,坚果,糖果蜜饯,肉类熟食制品,蛋及蛋类制品等。
营业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南安路20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2016年6月4日至6月25日期间,你店销售“超细深洁牙刷两支”(条码:6903148200773)商品时,商品标价签标示每件“零售价:7.50元”,但实际结算价为每件8.3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每件多收0.8元。该价格违法行为共销售商品15件,多收价款12元。
(二)你店曼秀雷敦保湿啫喱等4种商品于2016年6月30日降价促销期满,2016年7月1日当日已调升了销售结算价格,但仍标示降价期间的价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该价格违法行为无交易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相关商品标价签照片、交易小票、交易记录、现场笔录、对超市委托代表人陈浩的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等证据材料,并经超市委托代表陈浩确认后签名认可。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违法事实(一),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逾期未退的违法所得12元,并处1500元罚款。
违法事实(二),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予以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以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责令改正,处2500元罚款。
综上,上述两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合并为:责令改正,没收逾期未退的违法所得12元,并处4000元罚款,共计4012元。
四、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店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没专库(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果你店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