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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发改检处〔2018〕1号(中山市港口医院(卫生院))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8-08-27 分享: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山市港口医院(卫生院)

类型:卫生院(非营利性质)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医院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违反《关于中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价200756号)、《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发改费管2016649号)规定,向382名患者收取“常规药敏定量试验(MIC)”费用但未提供相关服务,共多收22279元,其中:收费标准为61元/次,收取41次,多收金额2501元;收费标准为58元/次,收取341次,多收金额19778元;向1名患者收取“尿培养加菌落计数”费用但未提供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61元/次,收取1次,多收金额61元

上述两项收费合计多收:2234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规行为。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医院积极整改并主动联系病患者退回多收价款10324元、减轻了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处罚相当”的原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机关《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中发改检退〔2018〕1号)已责令你医院限期退还全部多收价22340元,截至2018年8月16日,你医院已退还多收价款14648元,余额7692元未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医院作减轻处罚,具体如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7692元。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医院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如数缴入中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没专库。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按照法律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医院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或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中山市博爱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二楼)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