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陈星海医院: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5月27日对你院在销售药品时超最高差率定价的行为进行了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院违法的事实、拟对你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你院违反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和《关于继续执行药品价格三控和疫苗价格管理等文件的通知》(粤价函〔2012〕1142号)规定,对硫酸镁注射液等两种药品超出最高差价率(额)定价销售,共多收1914.46元,具体详见统计表。
(二)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你院违反《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规定,对利福平胶囊等26种(共51批次)药品,超过规定的15%差价率定价销售,共多收71481.83元。
上述两项涉嫌违法金额共73396.29元,详见附件《中山市陈星海医院药品违规定价销售统计表》。
二、处罚依据及内容
你院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并主动联系病患者退回多收价款63571.97元、减轻了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处罚相当”的原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拟对你院作如下处理意见:责令改正;责令限期退回多收价款,逾期未退的予以没收;不并处罚款。
退款义务告知:你院的价格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多付价款73396.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责令你院将以上款项全额退还消费者。未按照要求退还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没收,消费者要求退还时,由你院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院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中山市陈星海医院药品违规定价销售统计表1-2
陈述、申辩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三楼309室
联 系 方 式:0760-88231203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