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中山市伯士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阜沙镇上南工业园(上南村村路侧)
本单位于2018年11月2日开始对涉嫌违法生产《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含CFC-11成份产品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2018年8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专项行动中,检测样品被检出含CFC-11成分,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