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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市浚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分享:

当事人名称:中山市浚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238号之一

单位于2018年11月2日开始对涉嫌违法生产《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含CFC-11成份产品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2018年8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专项行动中,检测样品被检出含CFC-11成分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