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国资委、税务局、工信局,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财金函〔2020〕315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见附件2)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已被省有关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即已具备了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税收政策资格,无需再重复申报,企业申报前应就上述情况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显示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不得申报。
三、申报流程
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我局;市属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由各镇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局,各单位以正式公函向我局报送企业名单申请表,由我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填写表格要求请参照附件3。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镇区发改部门及市国资委要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各镇区发改部门及市国资委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并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镇区发改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涉及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由财税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中山市)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16日
(联系人:黄静雯,联系电话:8832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