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3月1日起,我市固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改革有新举措:一是事项名称统一修改为节能审查;二是由原来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即由企业提交节能报告、评估报告和项目节能工作承诺书,节能审查机关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具体改革措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以及属于《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7】6305号)目录范围的项目,不再进行单独节能审查。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令)的要求、标准和内容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或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属于实行备案制、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保存项目节能报告备查;属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改为提交“项目节能工作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企业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或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选取第三方具资质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向节能审批机关提出节能审查申请,提交项目节报告、评估报告和项目节能工作承诺书等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只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完成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审批。
(三)节能审查机关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巡查,监督企业按照 “项目节能工作承诺书” 履行承诺,倘若企业没有履行承诺书,或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令)所规定的要求、标准和内容等编制节能报告,或没有按规定落实节能措施、节能设备以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将其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用体系管理,实施相对应惩戒措施。
(审批服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