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1931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7﹞6305号)、《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程序性节能审查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19﹞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节能审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节能审查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25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节能审查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一、节能审查政策依据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
(3)《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7﹞6305号)
(4)《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程序性节能审查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19﹞85号)
(5)《关于调整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权限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7﹞5685号)
二、节能审查区域评估的实施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在翠亨新区及具备条件的其他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区域评估。
三、节能审查区域评估的办理流程
(一)节能报告编制和技术评审
(1)项目节能报告由项目单位(区域评估实施单位)自行编制,或可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完成,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区域评估实施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工程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形成技术评审意见。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以及属于《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7】6305号)目录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办理程序及时限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区域评估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和改革工作部门(或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节能审查。发展和改革工作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节能审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文件。
(2)节能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或备案,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实行项目单位(区域评估实施单位)节能承诺制度,按照要求作出节能承诺(节能承诺书样式见附件)。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下,或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以下的,以及属于《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7】6305号)目录范围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4)节能审查意见时效及变更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单位(区域评估实施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节能报告编制标准和技术评审要求
(1)项目单位(区域评估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2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2)项目单位(区域评估实施单位)完成节能报告编制后,应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报告技术评审,形成技术评审意见。委托项目节能报告编制与技术评审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且应具备的工程咨询资质应等于或高于同一等级。
(3)节能报告技术评审应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内容和标准开展组织技术评审。
五、节能审查区域评估的准入
(1)属于《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7】6305号)目录范围的项目,予以区域节能评估准入,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区域评估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工艺设备、采用节能技术,规范建设,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区域节能评估的能效水平和节能目标。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且必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区域评估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关节能标准,工艺设备,采用节能技术,规范建设, 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区域节能评估的能效水平和节能目标的,可予以节能审查区域评估准入。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且必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需按照节能审查区域评估意见,在项目建设中落实相关节能标准,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区域节能评估的能效水平和节能目标。
六、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和变更
(1)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有效期满前的30个工作日,向出具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延期。审查意见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审查意见超过有效期,且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办理节能审查。
(2)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增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增加比例超过10%,或主要能效指标调整超过2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七、节能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1)市镇两级节能审查机构应强化节能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2)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后,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构(或节能监察部门)应组织节能监察抽查。
(3)项目单位(区域评估实施单位)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的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及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逾期拒不关闭的,由节能审查部门将项目建设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4)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或节能监察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部门或节能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弄虚作假、所编制的节能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6)项目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节能技术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将项目(含节能报告编制)单位、节能评审机构纳入信用诚信评价体系的失信名单。
附件:1.节能工作承诺书
2.节能编制和评估、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关于做好 项目节能工作的承诺书
( 样 式 )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的相关要求,我单位承诺:
一、 XXX 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8年本)有关规范要求,涉及的节能报告分析评价范围与投资建设范围一致,项目主要能效指标、综合能耗计算、能源消耗种类、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均符合节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准入标准及规范。
二、 XXX 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新上项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准入值(如国家和省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准入值可参考,项目单位应承诺项目主要能效指标达到我省同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先进值标准);同时,承诺在国家和省的能耗限额标准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能耗限额标准调整主要能效指标。(项目主要能耗指标见附表)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期,我单位都将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承诺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承诺的项目能耗指标开展建设和运营,自觉配合相关监督检查,接受公众监督。
四、我单位对所提交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和配合节能审查机关的现场抽查。如未履行承诺,我单位愿意接受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或节能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特此承诺。
附表:项目主要能耗指标表
XXX(建设单位)(盖单位公章)
XXXX 年 月 日
附件2
节能编制和评估、审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