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我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24日
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承租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公租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普通住宅小区内的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纳入该小区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承租户或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或承租户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共水电费的分摊。
第七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水电费用。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营运、维护和管理产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 利用物业服务公共区域内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条 公租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招投标制度。由业主按《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不超过四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公开招标确定,并与中标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鼓励中标企业提供超越相应收费等级未涵盖的服务。
中标企业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租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承租户应当按照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公租房小区,业主应当为每套住房租户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如车位需单独配置的,每车位应配置不少于1张出入证(含IC卡)。承租户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公租房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的委托与承租户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其收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公租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和收支应独立核算、单独建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中山市公租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2012]65号)中第二点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