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8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邹国伟,88318299)
附件: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山市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20号)和《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服务业[2015]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是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受理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内部监管。
第三条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扶持范围
本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是:研发设计、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融资租赁、服务外包、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品牌建设和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是市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在本市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2、项目符合申报方向,公共服务特征明显,服务项目具有创新性;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合理可行,绩效目标恰当明确。
3、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要求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合理可行,申请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已开工建设,原则上建设期不超过3年。含基建内容的平台项目,总投资需不低于5000万元。
4、示范项目和平台类项目要求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实施“壮大一批”培育工程
对2016年起申报并纳入全市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为期一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当年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为依据,补贴标准不高于年租金总额的30%,每个企业当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实施“提升一批”培育工程
对被评定为“市生产性服务业重大企业”的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的经营情况和对地方经济贡献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为: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有盈利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有盈利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且有盈利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三)实施“引进一批”培育工程
原则上对于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领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和启动经费补贴。
1、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企业,给予为期一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当年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为依据,补贴标准不高于年租金总额的40%,每个企业当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启动经费补贴。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领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引进院士领军团队,一次性给予启动经费100万元。对以上企业引进博士领军团队,一次性给予启动经费50万元。接受补贴的团队需承诺至少在我市服务3年以上。
(四)扶持一批制造业服务化升级示范项目
对有效引导制造业企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攀升,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示范性项目,根据项目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投入资金情况,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一批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
重点扶持面向先进制造业提供共性生产服务的“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服务业集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业对外开放合作服务平台。
1、对列入重点扶持的基建类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根据项目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投入资金情况,每个平台给予为期2年的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按其实际投资建设进度,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对列入重点扶持的轻资产类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根据项目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投入资金情况,每个平台给予为期2年的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其实际投资建设进度,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申报项目资金的,需同时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资金落实证明、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需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责任承诺书等材料。
(五)其它所需资料。
第六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只限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场地费、仪器设备费、试验外协费、人员科研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条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下达、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按《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服务业[2015]475号)实施。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1、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提纲)
2、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