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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动态监管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6-06-30 分享:

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单位: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事中事后动态监管,我局制定的《中山市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动态监管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6月27日


中山市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动态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适时、准确掌握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实施、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进一步提升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山市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中发改价控〔2015〕278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是指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行驶里程收费的小轿车客运价格。

第三条 出租汽车运价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工作在局领导下,由定价业务科室及相关监督职能的科室共同实施。

第四条 动态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能及公众参与原则。

第五条  动态监管包括以下情形:

(一)运价政策制定依据发生较大变化,包括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经营状况、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变化等。

(二)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安排。

(三)一段时期内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运价问题。

(四)其它情况。

第六条  动态监管的主要形式:

(一)专项监管。

1、建立健全运价形成机制。一是制定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应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审核制度,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成本和费用进行成本审核与评价,严格控制经营者利润率水平。二是实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按照“保持稳定、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既通过联动及时疏导天然气等燃料价格上涨带来的矛盾,又避免运价频繁变动引起新的矛盾。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可以通过适时加收燃料附加费,也可以采取调整运价等方式进行。

制定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应当依法履行成本调查、组织价格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等程序。有关动态监管定价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属《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五条第(十)项的,还应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启动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情况进行调研。

3、对出租汽车罢运苗头事件等突发性情况,加强调查沟通预警处置,了解出租汽车行业对运价的意见,保障行业稳定。

4、对制定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生效实施一年内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策跟踪调查或评估。

(二)日常监管。

1、建立台账制度,对运价标准、经营单位信息建立资料库,以备查验。

2、建立和完善信息公示,在网站及时更新、完善出租汽车运价政策信息。

3、利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是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针对来信来访等社会反映强烈的运价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二是对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超标准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规定给予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引导经营者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检查情况及检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不定期调查和分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情况和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七条  动态监管主要采取以下途径进行:

(一)单位自查。

(二)部门调查、检查。

(三)监督举报。

开展动态监管,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访谈和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和等方式,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我局应将动态监管的情况作为调整、完善价格政策和改进价格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施动态监管中获取和制作的资料应做好建档立卷工作,方便查阅。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