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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关于贯彻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6-06-21 分享: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局,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自2004年来,国家及省陆续出台和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是差别化电价的定价部门,为有效贯彻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现将我局《关于贯彻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6月15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贯彻省制定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进我市去产能工作,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75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10〕199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差别化电价政策

  差别化电价是指对国家和省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性加价和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加价政策。差别化电价是国家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强化能耗指标的约束,适当提高落后产能标准,有利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倒逼落后、低端产能加快退出,达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目标,优化产业布局和实现结构调整。

  二、落实国家和省差别化电价政策

  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是差别电价的定价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07年公布了“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附件1)和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并结合国家和我省不同时期产业政策部署,适时更新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名单,并调整我省差别化电价标准(附件2)。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化电价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甄别高耗能企业,及时向省上报符合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局切实把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三、省实施差别化电价的行业范围和标准

  (一)对部分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

  1、对铁合金、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行业,从2010年6月1日起,其用电价格在我市公布的电价标准上,属于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属于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10元。以上行业以加价后的电价水平作为平段电价,继续按省规定实行峰谷电价。

  2、对钢铁行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属于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40元,属于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3、对焦炭、铜冶炼、铅冶炼、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印染、化纤、制革和电镀11个行业,从2011年起,属于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属于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二)对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实行阶梯电价

  1、对电解铝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阶梯电价政策。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电耗水平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2、对水泥企业自2016年1月14日起实行阶梯电价政策(附件4)。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处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四、省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从2010年6月起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过限额标准在70%到一倍之间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超过限额标准在30%到70%之间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超过限额标准不到30%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五、加强差别化电价的监管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局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加强对高耗能行业和超能耗产品的动态监管工作,认真甄别、逐一核实,按省部署及时更新我市高耗能行业和超能耗产品的企业名单。对高耗能行业中因改造、转产、关闭等原因不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企业,或单位产品能耗(电耗)不再超过国家和省的限额标准的,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行。杜绝以其它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现象,对不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2. 中山市贯彻省差别化电价标准表

        3.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转发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doc

  附件2:差别电价标准表.xls

  附件3:省关于转发国家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