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市粮食储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各有关粮油企业:
现将《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6日
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轮换有序、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市级储备粮油承(代)储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属粮库仓储设施建设,并负责市级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镇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四条 承(代)储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受委托使用市属粮库的,应负责市属粮库的日常仓储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市属粮库仓储设施完好。其他代储企业负责代储市级储备粮油的日常仓储管理。承(代)储企业应贯彻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接受市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配合市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要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油罐)内,不得在临时点或露天储存。有条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实行“专牌、专卡、专账、专簿”管理,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粮油储存期间,牌、卡、账、簿不得随意撤离或丢失。
(一)专牌管理。存储散粮时,承(代)储企业要按仓房(油罐)制作粮油仓房(油罐)牌,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等级等信息,并置于仓房(油罐)的显著位置;存储包装粮油时,承(代)储企业要按堆头制作粮油货位牌,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等级等信息,并置于堆头的显著位置。
(二)专卡管理。承(代)储企业要建立储备粮油的专卡,对调进调出、轮换的粮食要准确、及时地在专卡上反映,并挂在储备粮油仓房(堆头、油罐)的显著位置。
(三)专账管理。承(代)储企业要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台账制度,建立库存统计台账、质量管理台账和财务收支台账,并及时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储备统计月报、库存轮换情况、质量检测情况以及储备专项资金财务收支情况。
(四)专簿管理。承(代)储企业要建立粮情检查记录簿、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登记簿、保管员工作日志等,如实详细记载粮情检查、熏蒸通风作业及日常管理情况。
第八条 承(代)储企业要制定市级储备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规范出入库流程。出入库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储备粮油质量的规定。
第九条 承(代)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制度,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等级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分仓(罐、货位)存放。承(代)储企业应合理布局仓房(油罐、货位),并编排号码以及制作仓储平面示意图,仓储平面示意图应悬挂在仓房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堆放应做到都要做到 “直如线,平如镜”的操作要求,做到堆放安全、整齐美观、成线成面。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包装独立成货位的,高不宜超过6米,货位过道的间距不低于60厘米,货位划线标志明显。叠堆时,包口内朝,外层无凹凸不平,无乱包、烂包,包隙无散漏粮粒。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散装于米斗(油罐)的,应在米斗(油罐)侧边安置玻璃条或透明观察标识,并相应标示重量刻度,有条件的应加装电子测量设备,以便于对库存数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库区应保持清洁,不留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在粮油储存库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时,不得对市级储备粮油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四条 承(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粮油储存区域应有禁烟、禁火标志。
第十五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
第十六条 承(代)储企业应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水平,逐步建立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承(代)储企业应经常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仓房(油罐)等设施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承(代)储企业应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承(代)储企业仓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的;
(二)未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标准的;
(三)未执行“专牌、专卡、专账、专簿”管理的;
(四)库存统计、质量和储备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同品种、规格和等级的粮油未分开存放的;
(六)堆放不安全、不整齐影响监督检查的;
(七)粮油储存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八)储存安全和安全作业存在隐患的;
(九)其他影响粮油储存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且屡次不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