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物价检查所,中山市路安交通拯救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公物仓储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21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5号)和《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精神,现就我市放开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分类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机动车停车场向委托停放车辆的主体收取。行政执法部门以证据保存为由暂扣车辆所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
三、废止《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及停放保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中价函〔2010〕35号)、《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及停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价函〔2006〕120号)、《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路安交通拯救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拖吊费及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中价函〔2013〕47号)、《中山市物价局关于市公物仓储中心西区扣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复函》(中价函〔2013〕210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山市路安交通拯救服务有限公司古镇扣车场车辆拖吊费及停放保管收费的批复》(中发改价控函〔2015〕805号)等5份文件。
以上事项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请各镇区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