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镇区物价检查所: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规定,从2015年8月15日起,放开供热(汽)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8月15日起,废止《关于制定供汽销售价格与燃煤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中价〔2009〕66号)、《关于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供热价格的复函》(中价函〔2009〕197号)、《关于明确供汽销售结算问题的通知》(中价〔2010〕25号)、《关于中山嘉明电力有限公司供热价格的复函》(中价函〔2011〕30号)、《关于广东粤电中山热电厂有限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中价函〔2012〕81号)、《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汽销售价格的批复》(中价函〔2013〕248号),供热(汽)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主制定,无需报我局审核备案。原各经营企业在我局审核备案的供汽价格同时废止。
二、各经营单位在供热(汽)过程中,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串通涨价。
三、请各镇区物价所加大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