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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4-08-20 分享: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对《关于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通知》(中计[2003]160号)作以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大点第(三)项“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后各项顺延。

    二、原第二大点第1项修改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原第2项修改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大点第3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水电安装、装饰装修、绿化工程等附属工程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其后各项顺延。

    《关于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通知》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印发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

 关于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办法》)经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361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并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原则和要求,履行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的职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核准的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基建工程、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核准范围为: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者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八)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九)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十)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招标核准的规模标准

    基建工程、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核准的规模标准为:

    ()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水电安装、装饰装修、绿化工程等附属工程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特许经营:

    1、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三、招标核准的内容和程序

    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基建工程、服务、特许经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事项核准。

    ()核准的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2、招标组织形式采用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同一项目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拟招标的范围,即项目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单项或者标段和投资额;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特许经营项目主要特许条件和相关责任。

    4、招标公告发布方式。

    ()招标核准的程序:基建工程项目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招标核准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同时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阶段提出招标核准申请,填写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附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增加有关招标内容:

    1、主要单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项目的主要标段划分;

    2、项目或各主要单项和标段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要求不招标)

    3、项目拟选取的专家库和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

    4、拟选定的招标信息发布方式;

    5、投标单位的主要条件要求。

    需提交下列资料:

    1、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招标基本情况表

    3、申请不招标或自行招标的有关附件

    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开展招投标活动以前向我局提出招标核准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批复文件

    2、招标基本情况表

    3、申请不招标或自行招标的有关附件

    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招标核准意见表;需报省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由我局初审后报省确认。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我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