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办《关于修改中山市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用地优惠的请示》(中山三产办[2004]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明确要求各地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包括物流产业园在内的各级各类开发区,故同意取消《中山市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中原规定进入物流园区的项目方可享受用地办证优惠的限定。
二、参照入园区优先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优惠标准,对经你办确认的市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市留成部分优惠5000元/亩。
三、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从土地流转收益金市留成部分中给予5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元/亩。
四、《中山市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的其他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函
抄送:市委政研室,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旅游局,法制局。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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