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社会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投资决策权,提高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的掌握能力,依据国家和省鼓励社会投资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中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不论资金所占比例大小,仍按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登记是指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投资者要求实施的国家鼓励发展的一般竞争性基本建设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的行政许可行为,备案是指登记机关对项目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不再按现行项目审批制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新开工审批,但以下项目仍然必须审批: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超过省审批权限,需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
(三)涉及全省经济战略布局和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
(四)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实行控制、专营的项目,包括收费公路、水厂、电厂、电网、电信、污水、废物处理厂等;
(五)房地产项目;
(六)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需审批项目的详细目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是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并综合全省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登记备案;地级以上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含顺德)负责办理1亿元以下项目登记备案;县级发展计划部门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情况自行确定,确定后书面报省计委备案。
在省批准享有自主审批权的各类开发区内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资计划管理部门集中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全省基建投资项目情况,在省审批权限内,制定全省投资项目产业目录和省重大项目范围、标准。
第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项目发起单位填写《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及用于开展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说明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核,对资料齐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登记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投资项目申请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各市县发展计划部门分别设立项目登记备案网址,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所有申报备案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抓紧办理、答复。对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登记备案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九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不具备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项目发起人采取欺骗斗虚报等方式进行登记备案的,可以取消项目登记备案证。
第十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故意拖延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关于项目登记备案工作的投诉。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撤销或注销手续。项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到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调整更改手续,更换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后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应到原发证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撤销或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证作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许可、环境保护、房管、工商登记等部门办理社会投资基建项目有关手续的依据之一。除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没有登记备案证的社会投资基建项目,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环保、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而自行开工或不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延期、撤销手续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全省基建投资项目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支持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基建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要按季分析登记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发展计划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登记备案情况通报国土、规划、工商、房产、统计、建设、环保等部门,有关单位也要将登记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