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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3-10-16 分享: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文件

中计[2003]160号

            


         

关于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办法》)经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并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原则和要求,履行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的职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核准的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基建工程、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核准范围为: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招标核准的规模标准

基建工程、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核准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三)特许经营:

1、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三、招标核准的内容和程序

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