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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2-04-10 分享: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粮食流通体制经过多年的改革,特别是经过近十年以市场为取向的不断深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省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巩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迈上了新台阶;粮食流通渠道进一步拓宽,市场调节粮食资源的基础作用日益增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完善,确保了粮食总量平衡和社会稳定,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农民种粮收益下降;粮食难以顺价销售,财政负担仍然较重;国有粮食企业机制不活,包袱重,处境艰难;粮食市场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有待完善等。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按照“稳定生产能力,自主种植经营;取消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规范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政府分级负责,确保粮食安全”的思路,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一、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农民自主种植经营

    (一)切实保护好200万公顷基本农田,确保全省年粮食生产能力不低于1750万吨。要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作非农用地或改挖鱼塘、改种生产周期长的经济作物,确保一旦出现粮食供求紧张时,迅速恢复粮食生产。因国家经济建设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保护基本农田的具体办法。
    
(二)取消指令性粮食生产计划,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把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交给农民,放手让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充分发挥珠江三角洲、沿海地区和山区的区域优势,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高效益、高创汇、高附加值的水果、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大力推广“订单农业”,促进粮食产、购、加、销一体化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实施粮食品牌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的整体素质。各地要继续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逐步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标准化高产、稳产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建立和完善农技服务体系和农业信息网络,依靠科技兴农,抓好种子工程,及时为农民提供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良种和信息、科技服务,提高科学种粮水平。从今年秋粮上市起,粮食质量标准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二、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价格

    (一)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从今年起,将国家粮食定购计划改为指导性收购计划。粮食指导性收购计划每年初由各县市由下而上自报,省综合下达各市,作为粮食总量平衡的参考依据。农业税(公粮)由实物税改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折算为货币税分解到农户,由财税部门下达和征收。

    (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生产者与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特殊情况下,市场粮价过低时,由政府增加粮食收购和储备,必要时制定收购最低保护价,或采取其他形式直接补贴给粮农,保护生产者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抛售储备粮或制定销售最高限价,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特殊情况下的干预措施,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由此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政府负担。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后,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军队粮油供应。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

    (一)坚持粮食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制度,允许具备一定仓储能力、资金和检测设备的各种经济主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从事粮食收购业务。二是实行粮食加工、批发准入制度,推行粮食专业化经营。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粮食加工、批发业务,但不得经营其他商品;以经营其他商品为主的企业,不得兼营粮食收购、加工、批发业务。放活粮食零售,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主体从事粮食零售业务。敞开门户,允许省外粮食自由进入广东市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质监、物价、粮食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和管理规章,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二)充分利用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确保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购合同,实行订单收购,并切实提高履约率。各地在敞开收购本省粮食的同时,按照市场法则和“政府牵线搭桥,企业见面交易”的方法,继续稳定和不断发展与粮食主产省长期的粮食购销关系;吸引产区粮食生产、经营企业,到省内投资建库、设点和联合经营粮食;鼓励和支持省内粮食经营企业、用粮企业直接与粮产区企业签定产销合同,或在产区投资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跨省区的粮食“订单生产”,组织粮源。同时,要抓住加入WTO的机遇,积极开展对外粮食经贸与技术合作。
    
(三)加快培育和建设粮食市场体系。各地要按照布局合理、便于调控、符合物流方向的原则,加强粮食市场建设的规划、指导和扶持,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重点发展省和区域性中高级粮食批发市场,努力建成覆盖全省、密切联结粮食主产区的有形和无形粮食市场体系。大力推进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进一步完善批发市场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交易结算、仓储转运、信息传递等综合功能,搞活粮食流通。

    四、坚持粮食工作政府分级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
    
(一)坚持和完善“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面对当前的粮食供求形势,各级政府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中央赋予各级政府更大的决策自主权和更大的责任,地方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各地必须继续认真履行“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切实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上全面负起责任,确保辖区内的粮食安全。继续实行对市政府粮食工作责任制年终考评制度,考评指标改为保护基本农田面积、落实粮食储备、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确保辖区粮食总量平衡等四项。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是政府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稳定和加强,但人员要精简,职能要转变,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


    (二)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按照国家关于“销区要保持6个月销量”粮食储备的规定,增加地方储备规模,并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高效灵活、便于调控”的原则,调整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和布局。根据省、市、县财力情况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今年起,扩大省、市两级储备规模,适当调减县级储备规模,重点是调减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外的县级储备规模。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从现有的208万吨(贸易粮,下同)增加到250万吨,其中,省级储备粮从50万吨增加到100万吨,市级储备粮从76万吨增加到100万吨,县级储备粮从83万吨调减到50万吨。各市在确保完成全市粮食储备规模和市级粮食储备规模不低于全市总规模的70%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级粮食储备规模,市级应多储,尽量减轻困难县的储备粮任务。省、市、县要建立和完善储备粮管理体制,加强储备粮管理。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办法。

    (三)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一是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与储备粮规模和调控市场的实际需要相配套。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原则上按各地上报的规模确定,但标准偏低的,则按省级储备粮利息费用标准进行调整下达。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计划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优先保证。二是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粮食风险基金在满足当年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利息、抛售价差亏损补贴等开支后,可用于陈化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政府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或销售最高限价产生的亏损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上级计划、粮食、财政、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四)增加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珠江粮食走廊”。“十五”期间,抓好50万吨仓容的省直属粮库建设,市县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争取专项贷款增加粮库建设,逐步做到“省级储备粮存省库,市县储备粮存市县库”。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粮库维修改造。

    (五)建立粮情监测和粮食安全应急机制。省物价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全省粮食价格及供求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市场粮食价格动态,建立定期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必要时制定调控市场粮价的预警价格。计划、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供求状况的分析、预测,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粮食产、购、销、调、存、加和市场管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确保粮食安全的综合应急机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


    五、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换机制、减员增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靠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人才创新,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组织形式,通过重组、兼并、转制改造,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竞争主体。要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培育粮食购销骨干企业,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各地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信誉好、网点多、设施全的优势,培育和发展若干粮食购销骨干企业,使其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载体和粮食购销主渠道;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与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以经济利益或资产为纽带,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扩大主渠道的服务领域;对亏损严重、没有发展前途的非骨干粮食企业、粮店、粮所,逐步实行兼并、关闭、破产、退出。

    (三)继续从政策上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粮食市场放开后,各级政府要继续确保对粮食调控方面的财政支出,执行国家对粮食企业的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确保各级粮食储备所需贷款供应的同时,努力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要求,改进信贷供应管理方式,做好国有粮食企业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要解决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贷款;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在税收方面对国有粮食企业给予扶持;粮食购销骨干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产生的粮食财务挂帐和按保护价收购而无法顺价销售的粮食潜亏,进行全面审计清理,分清责任,按原有关政策进行消化;对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消化的财务挂帐,若国家没有规定实行停息,则由省财政全额贴息。省审计厅要会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五)妥善解决粮食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国有粮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提前离岗退养职工的社保费和生活费、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企业应付未付的社保费给予解决;对企业无力解决的,按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财政适当支持,妥善解决。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

    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新体制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要求,切实改进作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务必达到预期的目标,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