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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供水成本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价费〔2019〕386号 中发改规字〔2019〕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8-29 分享:

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各供水企业:    

现将《中山市供水成本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29日

 

中山市供水成本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供水价格的成本监管,推进成本公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透明度,保护消费者、供水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过程中的成本公开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供水成本公开,包括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公开。    

第四条  成本公开应当遵循完整、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供水成本公开,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企业成本公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并监督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成本公开主体应对公开的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第六条  我市供水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者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制定、调整供水价格时,我市供水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成本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详见附表1、2)。    

第七条  供水企业在成本公开时,应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供水企业应在成本公开结束次日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对于供水企业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公众信件的,社会公众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    

鼓励供水企业建立定期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我市供水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制定、调整供水价格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第十条  定价成本监审公开的内容如下:    

(一)成本监审的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三)成本监审的核定结果,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重点说明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    

第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应当自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召开价格听证会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听证会上参加人报告成本监审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答复情况。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公开期间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10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表:1.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2.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

 

政策解读中山市供水成本公开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附件: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