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6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本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各级定价机关在调查、测算、审核公共汽(电)车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各级定价机关核定的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是定价机关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营运范围指企业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提供的公共运输服务,不包括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的承包、定制服务(包车、如约巴士)等营运业务。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四条 核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营运企业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和部分税金构成。
第七条 直接营运成本,指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营运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营运人员职工薪酬、营运车辆各种燃料动力耗费、折旧费、轮胎消耗费、修理费、安全生产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车辆牌照检验费、线路费、站场维护费、事故损失费、劳务费、点钞费、结算服务费及其他直接营运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非营运车辆费用(修理费、保险费、通行费等)、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宣传费、劳务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财务费用,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筹集营运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相关手续费等。
第九条部分税金,仅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及印花税。
第十条 职工薪酬,是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辞退福利等。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薪酬应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的实际在岗职工人数中的直接或间接相关人员,其中修理人员、食堂、宿舍等属于福利性质岗位的人员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并入核定的职工人数中,与其相关的职工薪酬在相应的费用项目中列支。
核定的职工人数具体标准如下:
1.驾驶员、票(乘)务员、点(收)钞员、收箱工和电车架线工、供变电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2.上述人员以外的职工,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车队服务人员等按核定职工人数最高限额的20%内据实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二)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企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与培训费不能重复列支。
(三)辞退福利,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因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十一条 燃料动力费,指车辆正常运行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电力及充维服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氢能源等费用支出。
燃料动力费依据有关车辆技术指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没有标准的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轮胎消耗费,指营运车辆耗用的外胎、内胎、垫带、轮胎的翻新及修补费用。可依据有关车辆技术指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考虑确定,但平均轮胎消耗量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消耗量。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消耗量的,轮胎消耗费同比例核减。
第十三条 直接营运成本中的修理费,指企业对营运车辆进行各级常规养护和大中小修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修理车间发生的与本科目相关的经费开支(含职工薪酬)。年修理费按不高于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5%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站场维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通行费,指企业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用,包括过路费、桥隧费和过渡费等,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事故损失费,指营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行车事故所发生的净损失。事故损失费原则上据实核定,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参加保险的企业,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赔偿及无赔偿收入,应冲减成本。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
第十八条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5%,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一)固定资产原值及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其原值;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资产价值确认。
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按暂估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评估增值的部分以及闲置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二)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该部分资产相对应的折旧不计入定价成本,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三)折旧年限。折旧年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件),结合各地公交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政府有规定的可采用其规定。残值率原则上按4%计算。
第二十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经营期满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重复计提折旧。具体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一)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企业自行开发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资本化的实际支出计价。
(二)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摊入管理费用中:
1.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平均分摊。
2.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
3.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按实际借款额及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按照还款期计算年平均借款利息。
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的,从其规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的非公共汽(电)车客运业务收支应单独核算,其支出不计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
非公共汽(电)车客运业务与公共汽(电)车营运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和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公共汽(电)车营运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未单独核算或者成本分摊不合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摊总成本。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公共汽(电)车营运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与公共汽(电)车营运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损毁、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罚息、被没收的财物,以及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公共汽(电)车营运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计入收入的当期冲减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分情况处理: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审核;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三章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总数,指企业全年用于营运业务的全部公共汽(电)车车辆数,以企业固定资产台账中已投入营运的车辆数为准,包括租入的车辆。新购和调入的营运车辆,自投入营运之日起开始计算;报废和调出他用的营运车辆,自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并按同期使用月份加权平均计算当年平均车辆数,计算公式为:
营运车辆总数=年初车辆数+新增车辆数×当年使用月份数÷12-减少车辆数×(12-当年使用月份数)÷12
第二十九条 客运总量,指企业当年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收费乘客和免费乘客,但不包括包车、定制服务等客运量。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乘车优惠补贴冲减成本的,同比例核减客运量。
(一)收费乘客的公共汽(电)车客运量计算方式:定额收费模式中现金收费的按实际售票收入除以票价计算人次;IC卡刷卡及电子支付产生的客运量按相关部门(公司)统计的实际支付次数计算人次;分段收费模式以各段实际收费金额除以各段票价计算人次;月(季、年)票乘客人次等于月(季、年)票张数乘以每张月(季、年)票月(季、年)乘车次数。每张月(季、年)票乘车次数由近期客流调查资料确定。无客流调查资料的城市月票乘车次数按每张每月90人次计算。
(二)免费乘客的公共汽(电)车客运量按刷卡等实际情况计算,无法确定实际免费乘车人数的, 根据客流调查数据确认。
第三十条 单位人次营运成本,指企业营运车辆每次运送一位乘客发生的费用。
单位人次营运成本=核定营运总成本÷核定客运总量
第三十一条 百公里营运成本,指企业营运车辆每行驶百公里所发生的平均费用。
百公里营运成本=核定营运总成本÷营运总里程(百公里)。
其中:营运总里程,指营运车辆为营运而出车行驶的全部里程,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
第三十二条 分段收费模式,其各段总成本按里程进行分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件: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
2.动力设备 11-18
3.传导设备 15-28
4.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 8-12
5.电子设备 4-10
6.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 5-8
二、专用设备及设施部分
7.运输设备
营运车辆6-10
辅助及其他车辆6-12
8.通信导航设备 6-8
9.库场设施 20-40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10.生产用房 30-40
11.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
12.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
13.非生产用房 35-45
14.简易房 8-10
15.建筑物 15-25
政策解读:关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