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废止《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4〕540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2日
【文字解读】《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