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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函

文号:中发改规字〔2022〕10号、中发改产业〔2022〕37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07-21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现将《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21日


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规范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工程中心,是指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我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市工程中心是在产业技术创新链条上连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重大装备技术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制、关键工艺研究并推动产业化应用,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推动产业技术的交流合作、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加快推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四条市工程中心旨在对接国家和广东省加快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要求,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市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 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市工程中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局作为市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指导协调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市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申报并论证市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推动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市工程中心运行评价。对获批建设且运行优良的市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第八条各镇街(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市工程中心申报和管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市工程中心组建验收,以及市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市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编制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三)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人员、设备、场地等支撑条件,筹措市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四)承担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中山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五)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工程中心运行情况,以及主要发展成效;

(六)为自身培育发展成为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章申报与组建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采取适当形式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拟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局发布通知中明确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市工程中心项目的申报单位须是在中山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

第十三条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以实现资源共享交流。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局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局。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局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市工程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局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并纳入市工程中心培育库,可暂以“××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根据中山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市工程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中心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负责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市工程中心,采取适当形式组织验收。主管部门须于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验收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市工程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局对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工程中心验收报告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运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市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结合实际不定期对经正式确认的市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组建并通过验收的市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局制定《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南》(另行发布),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市工程中心按市发展改革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市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按发布的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三)数据核实。市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四)市发展改革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给予后续创新能力建设扶持以及是否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市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市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将市工程中心建设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应对市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市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局撤销其市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市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XXX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中发改高技术2017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技术发展的比较分析与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3、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主要功能与任务

3、近期和中期目标

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申报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五、筹建期建设方案

(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二)项目招标方案

六、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七、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服务与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二、相关文件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包括立项文件、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生产许可等有效文件,以及专利、科研成果鉴定、标准制定等相关文件。

附件2

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仪器设备的调试、联机运转情况

3、配套条件

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四、财务决算

1、资金到位情况

2、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3、科研经费

4、流动资金

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五、运行机制

1、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

3、管理与运行机制

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科研开发

2、合作关系

3、技术成果及应用

七、近中期任务与目标

1、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2、近期发展战略

3、中远期发展计划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图解】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一图读懂

【文字解读】《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