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我局制定《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26日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20〕40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包括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资金,资助方向为本市区域内建设的集中式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项目。对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使用国家级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资助,不足部分由市产业扶持资金补充。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绩效目标是促进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体系,保障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补贴资金扶持范围
本资金扶持中山市范围内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补贴资金扶持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2020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
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超过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超过6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执行;2021-2023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超过4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六条补贴资金扶持条件
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按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市级管理平台、省级管理平台(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简称“粤易充”平台)。
(三)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建成投运、验收合格。
(四)此前未获得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贴。
(五)充电设施须在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并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至少3年,从获得补贴当年起算(含当年)。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且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一)《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及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按附件格式)。
(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充电设施在市级管理平台和省级管理平台的接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资金申报单位还应保留相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等备查。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须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项目初审。镇街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范围、要求等。
(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等。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资金申请条件和标准。
(四)信用审查:查询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中的红黑名单信息,对纳入黑名单的申报企业取消补贴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审核结果在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市发展改革局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报市政府审定。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局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下达通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后,市发展改革局向项目所在镇街和相关单位下达资金安排通知。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补贴资金采用事后补贴方式。资金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局按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各镇街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申请获得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通过属地镇街检查或市各部门联合安全抽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次年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享受补贴资助。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方未能保证正常运行至少3年的,须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差额功率数补齐。在3年存续内退出正常运行的(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
(一)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二)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60%补贴资金。
(三)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
未补齐差额功率数且未退回补贴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按照《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版)》执行。
第十七条若国家和省调整执行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的政策,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调整给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项目完成情况”栏目填写说明:
1.“设施类型”从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中选择一项填写。
2.“设施服务能力”填写充电桩的额定输出功率(千瓦)。
3.“补贴标准”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补贴标准填写。
【文字解读】《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音频解读】《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