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按照职能分工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
2020年12月29日
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特制定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一)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旁属、残疾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我市的低保对象以及低收入对象。
(三)我市的特困人员: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
(四)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措施
联动机制由市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动或中止的联动机制。
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我市按现行政策制订年度城乡低保标准时,要根据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提高相关标准之日起,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五、补贴标准
我市以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本市同期月均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
(二)我市调整系数为1.5。
(三)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六、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资金来源
我市根据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八、落实机制
市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机制化运作。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当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启动联动机制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中止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市民政局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统筹和保障工作;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并适时提醒相关部门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九、工作要求
(一)及时发放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核定补贴对象,防止漏发、重发;要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对我市集中供养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所在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统一安排,用于发放对象日常生活照料支出。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机构支出。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积极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7〕16号)同时废止。
【图解】《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