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杨楠、叶秋明、欧阳洁、李兴国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由政府部门统筹协调、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商配合、业主自费等多种形式增加新能源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提案第131149号)收悉,经研究将充电基础设施有关的4件提案归并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系列提案。经综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和执法局、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旅游局、财政局、供电局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和完善建立相关制度等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对于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加快构建智能、高效、便捷、安全的充电服务体系,促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领域。目前,能源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是解决能源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纯电动汽车是现阶段较成熟的新能源汽车,为人们所接受,已成为新一代的代步工具。对于电动汽车的普及使用,充电基础设施是主要的制约因素。你们提出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完善规划和配套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加强充电桩安全管理等建议,对后续开展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动向,对各位委员提出的具体建议逐条回复。
一、关于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吸收采纳建议。
(一)关于“新建小区规划标准”方面
我市严格落实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要求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用电容量预留),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二)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方面
我市积极推动既有停车场改造配建充电设施。一是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坚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二是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摸查,改造升级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适当超前对城市新开发区域的充电设施进行布局,预留充足的配套供电设施场址及供电走廊。
(三)关于“充电设施用电报装”方面
我市明确规定简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手续。目前充电设施用电报装仅需提供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和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等两类材料,供电局即可受理报装业务。此外,对于充电设施及其供电线路(含表前、表后线路)占用住宅小区、商住小区公共场地的,提供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同意书和开工许可意见书;对于充电设施及其供电线路(含表前、表后线路)占用公共场所、公共道路边的,提供对应的政府相关部门规划批复材料和开工许可意见材料。
(四)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义务”方面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鼓励支持个人车库安装充电桩,坚决清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加装电动车充电桩法律和规范外的制度门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配合业主加装电动车充电桩。小区业主申报加装电动车充电桩的,由电力企业会同用户或委托的电动汽车销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出具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如不符合加装条件的,应及时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不按期整改的将进行诚信扣分处理。
(五)关于“人防车位加装充电设施”方面
目前,国家尚未有相关文件明确防空地下室不可安装电动车充电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73号)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因履行法律义务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作为商品出售”,投资者可根据人防车位的租赁情况和使用情况,为住户提供安装充电桩便利条件,目前我市供电部门正常受理人防公共车位充电桩用电报装申请。我市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小区,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我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将未出租作为公共停车位的人防车位,参考普通公共停车位的管理模式运营,以提高人防充电车位使用效率。鼓励私人充电桩共享化,接入市级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利用“互联网+”技术对油车占位、超时停车等现象进行智能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二、关于统筹规划,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的建议
吸收采纳建议。
(一)统一规划,长远布局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了《中山市域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并获得市政府批准实施。该规划对全市的充电设施进行了系统布局,提出了近、远期的发展目标,对近期规划的110 座充电站进行了具体选址,远期规划公共充电站、公交充换电站和专用充电站等400 座,各类充电桩150000个以上。市自然资源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建标准》(中规通〔2016〕9号),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办公楼、商场、酒店、医院、公园、红色旅游景区、党政机关单位等新建和已建项目充电设施的配建标准,并已纳入《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在规划审批管理过程中严格审核落实相关要求;另一方面,简化了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手续,规定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调动多方参与,增加覆盖率
我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根据省的相关要求,我市重点建设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优先在公交站场、出租车站场、大型商超、超市文体场馆、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大力推动居民区充电桩建设。市供电局根据《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领》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各镇街的用地规划,持续开展充电基础设施选址布点及建设工作。优先重点在城区交通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重点景区、公园、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医院等城市形象场所、大型公共停车场进行投资建设;合理在城市居民小区、社区物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具备战略合作意义的内部场所加快发展建设。如充电设施建设涉及到市政道路占用挖掘申请等相关业务的,市城管和执法局将积极配合办理。
(三)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我市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提升充电设施智能化水平和互联互通水平。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建设了中山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中山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充电搜索、位置导航等服务,让广大群众更便捷地查找和使用充电设施,方便绿色出行。鼓励私人充电桩共享化,接入市级平台提高服务效率,鼓励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服务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相应,同时利用峰谷电价提升充电站点运营收益,促进电网和电动汽车协同发展。
截至2022年4月底,建成且已接入市充电设施管理平台的充电设施总数达到4773个,其中直流桩2274个,交流桩2499个。目前我市的充电设施已实现镇街全覆盖,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便利高效、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三、关于扩大兼容性,合理利用现有设施的建议
吸收采纳建议。
我市在加快推进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同时高度重视充电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8〕5463号)等要求,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充(换)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为广大电动汽车车主提供环保低碳、绿色出行的高效优质充电服务。
目前我市公交车已实现100%电动化,公交站充电站基本布局建设完成。我市鼓励充电设施与分布式光伏、风电、储能等结合的建设方式,打造先进的城市综合能源系统。2011 年,市供电局与市公交集团合作建设乐群电动汽车充电站,成为我市第一个示范充电站。同时,市供电局与中石油、中石化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目前已在中石化迪兴加油站等建成油电综合用能站。未来将继续加强与公交集团、中石油、中石化深度合作,加快开展现有设施综合评估及投资建设工作。
四、关于加大补贴力度的建议
吸收采纳建议。
我市将持续做好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给予适当财政支持,出台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将持续探索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和监督管理。省财政2022-2024年将安排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用于2021-2023年充电设施补贴,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中山市范围内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等区域规划或专用车站场建设,为社会车辆(全部或部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激发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性。
同时,我市鼓励支持结合交通枢纽、大型商业、办公园区、旅游景区等已有停车场地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如针对各大旅游景区开展包括停车场、新能源充电桩等在内的旅游公共设施建设,2020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台了《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针对“旅游公共设施建设”设置专项资金扶持,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单个项目一次性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同时,我局对全市红色旅游点进行了梳理,共设计出10条红色旅游线路,线路中涵盖了我市大部分红色景点,备受市民游客青睐。下一步,我市将对红色旅游景点开展现场调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红色旅游景点增加新能源车充电站,满足游客需求。
五、关于加强充电设施管理的建议
吸收采纳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出台《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建标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指南(暂行)》,预计今年内出台《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明确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镇街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须遵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将辖区内各类充电设施纳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二是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21〕178号),从2021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经营单位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经营单位要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充电服务费要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要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落实充电设施安全检查。
一是市发展改革局多次发函至各镇街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求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为确保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局联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站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到全市各镇街开展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自查自纠,督促各镇街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本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二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好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充电设施所在场地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中,如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的,须及时告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遇紧急情况时,须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三)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宣传。
我市要求充电设施须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须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积极推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等各种途径向新能源汽车车主宣传充电设施的安全使用知识,确保充电设施使用安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