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山供电局,市菊城电力有限公司,各供水企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根据《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中府办函〔2022〕4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地居民(阶梯)水电气价格政策执行。
二、办理程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直接抄送
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于收到认定书次月起
执行居民类价格政策。
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消资格或有效期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于项目失效次月起停止执行居民类价格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简化办理程序,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二)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同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三)为便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接沟通,请各企业将落实相关价格政策的联系人方式于2022年6月22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科邮箱。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