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价格〔2022〕403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08-11 分享:

各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中山供电局,市菊城电力有限公司,各供水企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2〕332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51号)等文件要求,现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362号)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

(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22〕52号)

(六)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管道天然气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发改价管函〔2020〕22号)


(七)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改价管函〔2021〕148号)

(八)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我市供水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发改价格〔2022〕359号)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三、组织实施

中山供电局,市菊城电力有限公司,各供水企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本企业涉企违规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2022年8月中旬)。中山供电局,市菊城电力有限公司,各供水企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填报附表1、2、3内容,于8月15日将自查自纠情况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报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各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区域内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于8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抽查。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25日前)。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提出整改措施。

附件:1.中山市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2.XX企业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3.XX企业清理规范水电气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