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水企业: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价〔200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
2.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6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