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函

        文号:中发改能源函〔2023〕14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02-10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印发《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现对第十五条“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具有特殊楼梯间的居民楼,在楼梯间上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点应不高于屋顶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中所述高度补充说明如下:

一是对于不具有楼梯间(指楼梯间或其他局部突出物,下同)的建筑物,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二是对于具有楼梯间的建筑物,在楼梯间上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备最高点应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即楼梯间屋顶平面)1米且不高于屋顶屋面(即非楼梯间楼面区域)4米。其他非楼梯间楼面区域,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不能以光伏组件要骑跨楼梯间与非楼梯间楼面区域形成连片整体为理由,突破非楼梯间楼面区域不高于2.8米的规定。

特此补充说明。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