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关于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的函

        文号:中发改法制函〔2023〕630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05-30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460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和清退工作

落实市发展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函》(中发改法制函〔2022〕1952号)要求,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格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保证金的收取。开展保证金清退专项工作,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做到应清尽清、应退尽退。对于违规不清退保证金的情况,投标人可通过12345热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渠道反映情况。投标人可通过对外发布的项目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获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渠道。

二、推行差异化收取保证金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要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10号)规定,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招标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综合考虑项目具体情况、投标人诚信状况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招标人确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金额或预算金额的2%,且不得超过法定投标保证金上限值;鼓励招标人全面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金额或比例。招标人在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作明确约定,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鼓励对列入“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中山”红名单的保函申请方可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

三、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推动建立市内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开展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保函(保险)履约信息归集和信用信息共享,按规定将信息共享至“信用广东、信用中山”平台。鼓励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行为。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山监管分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