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山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市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切实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
二、加强统筹协调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标准》实施应用的综合协调与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市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动态反馈,于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下半年的实施情况报至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将根据实施情况与上级部署适时提出《市标准》的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确保落地落实
各镇街要认真对照《市标准》,进一步细化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不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落地落实,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要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中山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中共中山市委宣传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司法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11日
中山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目录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一方或双方为广东省户籍或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登记结婚人员、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登记结婚人员(预约结婚登记后至怀孕3个月内)提供一次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为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妇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和《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中山市民政局中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我市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执行。全市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5%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免费建立保健手册,免费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管理、1次产后访视、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人工(药物)流产术、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等。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广东省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市、镇(街道)做好免费避孕药具的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对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本市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在本市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含继续缴费)且在本市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免费建立保健手册,免费提供13次健康检查(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1次),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儿童关爱服务
(7)公共场所母婴室服务
服务对象:婴幼儿。
服务内容:公共场所母婴室管理纳入各镇街日常工作。实现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园、行政服务中心、重点交通枢纽、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重点公共场所和规模企业母婴室全覆盖,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清洁、安全和可用。建立健全母婴室管理和服务制度,不定期对母婴室进行巡查。
服务标准:按照《中山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指引》《中山市公共场所母婴室维护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规模企业等单位自行出资建设或改造提升母婴室。
牵头负责单位: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称“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年度本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即低保标准的1.6倍;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比率)”的方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至个位数,如遇调整比率小于或者等于0,则按原标准执行;按上述方式计算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年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时,须按照省定标准调整。感染儿童生活费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散居孤儿(含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由市、镇(街)财政分级负担,市负担部分通过“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按不高于40%进行资金分配,火炬统筹区、翠亨统筹区、五桂山街道按市财政体制有关专项补助政策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9)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对各类儿童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调整我市困境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中山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留守对象和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山市民政局等1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标准执行。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市、镇(街)、村(居)三级服务工作网络,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村(居)委会逐一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确保定位到村、识别到户、建档到人。困境儿童信息系统每月更新一次,实现动态精准化管理。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并有详细探访记录。
支出责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支出分别按相应保障政策执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中山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留守对象和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标准执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完善市、镇(街)、村(居)三级服务工作网络,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村(居)委会逐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信息系统每月更新一次,实现动态精准化管理。落实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至少探访一次,并有详细探访记录。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1)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服务对象:经镇(街)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儿童提供国家资助。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教育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5.义务教育服务
(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中山市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学杂费。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5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小学(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
支出责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教育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具有中山市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课程教科书补助。
服务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3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05元,全市城乡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4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不低于普通生生均课本费1.5倍的标准单独划拨。
支出责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教育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困难寄宿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支出责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教育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15)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服务对象:试点学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各镇(街)自行设定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教育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教育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17)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学杂费。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500元,其中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支出责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教育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教育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中山市城镇户籍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具体折算系数按现行标准执行。资金安排时适当向理、工、农、医、外语、体育、艺术等专业和高水平学校倾斜,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支出责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教育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高等教育助学服务
(20)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服务对象:具有中山市户籍、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就读本专科(高职)、硕士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助学金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服务标准:市扶困助学资金按照《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广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支出责任:市扶困助学资金由政府注资和社会捐助组成,其中,市财政每年拨款100万元,每年从慈善万人行活动募捐中拨款50万元,并吸收社会各界捐款及其他合法收入。学生在校期间生源地信用助学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资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9.数字教育服务
(21)数字教育资源供给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向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师生提供数字教育资源。
服务标准: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至九年级)师生免费使用“粤教翔云数字教材应用平台”。
支出责任:由市财政配置经费。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三、劳有所得
10.就业创业服务
(22)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做好就业创业补贴发放。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优化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服务流程。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流动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二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组织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提供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检查评估。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相关补贴政策,做好就业见习补贴发放。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单位和市、镇(街)财政分别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服务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做好就业援助补贴发放。加强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且近3年内不存在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技能补贴行为的:①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②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外省在粤务工人员、省内外市异地务工人员,以及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粤就业的港澳台人士;③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有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符合规定,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颁发相关证书的(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可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含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可同时申领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中山市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办理指引(2022年版)》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9)“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评价满意度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0)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指导,帮助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提供劳动用工备案、集体合同备案、指导经济性裁员劳动关系处理等服务;为双方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1)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咨询、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2)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女性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其中失业保险金与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待遇为二选一申请)、原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给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3)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享有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等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病有所医
12.公共卫生服务
(34)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以上,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达到62%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5)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企业、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开展健康科普和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做好控烟宣传和人群干预。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30%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6)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免费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95%以上。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95%以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7)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公共场所卫生巡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提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8)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等患者免费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手册(2022)》执行。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50%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9)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氟骨症、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等全部现症地方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对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氟骨病、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开展氟骨症、克汀病病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病人纳入残疾人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康复指导和危险性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至少4次。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1)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及肺结核可疑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为肺结核可疑者提供筛查、推介转诊和追踪。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促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3)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4)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药品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基本药物制度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提高基本药物供应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
(45)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发布食源性疾病预警信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加大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
13.医疗保险服务
(4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4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政府补贴按照《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服务
(48)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城乡户籍计划生育家庭夫妻。
服务内容:为生育行为发生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纯生二女、婚后没有生育的本市农村居民发放奖励扶助金。为符合政策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按照《中山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计生家庭发展奖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中央、省、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服务标准:按照《中山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计生家庭发展奖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户籍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之日起,每人每月发放8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之日起,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发生病情,且经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按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一级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20元,二级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390元,三级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60元。
支出责任: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中央、省、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中央、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五、老有所养
15.养老助老服务
(50)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0%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51)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80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特困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补贴,为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按照《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中山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和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指导标准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①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老人津贴由市、镇(街)财政承担,市承担部分通过“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按不高于40%进行资金分配,火炬统筹区、翠亨统筹区、五桂山街道按市财政体制有关专项补助政策执行。②照料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镇(街)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5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①政府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失能、高龄老年人;③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孤寡老年人;④三级以上伤残军人中的老年人;⑤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寡老年人;⑥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失能老年人;⑦困难空巢失能老年人;⑧镇(街)按实际情况拓展的资助对象。
服务内容:①为服务对象按需购买的家政服务、助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适老化改造等养老服务(含入住养老机构)等提供服务资助。②为到长者饭堂就餐的老年人提供补贴。③为服务对象提供家政服务、送餐助餐、紧急呼援、助医、保健康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体娱乐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中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等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由镇(街)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3)老年人优待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在政务服务、交通出行、公证服务、法律援助、卫生保健、公共商业服务、文化体育休闲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老龄委及其成员单位。
(54)居家适老化改造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针对老年人身体状况、居住环境、养老服务需求,按照“一户一策”原则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咨询、方案设计,做好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发放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服务标准:①改造标准按照《广东省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执行。②补贴标准由各镇(街)自行设定,按照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变动等进行动态调整。
支出责任:镇(街)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5)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
服务对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农村留守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临时困难。
服务标准:每月提供1次定期巡访,其中对高龄、失能、独居以及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缺乏亲人陪伴老年人每周至少提供1次巡访。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率稳定在100%。
支出责任:工作经费由镇(街)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6)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60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由政府统筹组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一份“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服务标准: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如磕碰、摔倒等各种意外伤害)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
支出责任:政府出资部分由镇(街)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16.养老保险服务
(5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包括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等。落实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鼓励各用人单位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等文件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城乡参保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执行。
支出责任: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构成。财政补贴按照《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根据本市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市财政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7.公租房服务
(59)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或个人。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保障或货币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山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减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市、镇(街)两级财政资金承担。扣除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其余由市与镇(街)两级按8:2的比例分担,分担经费按发放对象户籍所在地计算。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
18.住房改造服务
(60)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的居民。
服务内容:把城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征求居民意见并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和实施改造,主要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其中,基础类改造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改造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改造资金实行合理共担机制。基础类由市、镇(街)财政按比例投入,完善类、提升类以社会资金、专业经营单位、居民自筹等方式为主。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
(61)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含单列低保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含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服务内容: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提供危房改造补助或临时过渡性安置房屋,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每年度省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镇(街)可以合理提高补助标准。
支出责任:改造资金由农户自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收入、村委会筹集资金、对口帮扶和社会捐助资金等组成。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各镇(街)。
(6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①开展村庄宜居环境整治,主要包括提高厕所建设和管护水平,加强改厕过程监督,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黑臭水体治理;进一步完善“村收集、镇转运”垃圾收运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资源化利用。②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立足中山桂山岐水自然风貌、乡村历史文化积淀和产业特色,连线成片推进环境整治提升,实施“美丽家园”“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园区”“美丽廊道”专项行动和乡村绿化美化行动。③完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农村社会服务网络建设,农村供水供电服务改造提升工作,村内道路升级改造和养护管理,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村庄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等。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按规定统筹整合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资金和项目,保障资金投入;争取上级财政涉农资金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和“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等途径,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项目。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弱有所扶
19.社会救助服务
(63)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生活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本市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
服务内容: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分类施保,按月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增发分类救助金。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镇(街)财政承担,市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以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为主,以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为辅的方式,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护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提供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死亡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按规定核销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服务标准: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60%与100%确定。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5)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救助对象范围按照《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市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服务内容: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并对其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资助,由镇(街)财政承担;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由镇(街)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经确认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给予紧急救治服务,为提供紧急救治服务的医疗机构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各级医疗机构为救治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执行;补助费用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中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每次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支出责任:市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
(66)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临时救助金包括普通临时救助金、小额临时救助金、特殊临时救助金三类,发放标准按照《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7)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或因灾遭受损失的受灾群众(含户籍和非户籍),按照受灾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工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主要针对本市户籍人口。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期综合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灾遇难(失踪)人员的亲属发放抚慰金;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次分别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68)困难群体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补贴
服务对象: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困难群体。
服务内容: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不低于180元/年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缴费档次的标准执行。
服务标准:①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执行。②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执行,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20.公共法律服务
(69)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具体援助对象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执行。
服务内容:为法律援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70)人民调解
服务对象: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出调解申请的当事人。
服务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为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提供无偿的调解服务,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人民调解专家库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咨询专家补贴经费等,由市、镇(街)财政分级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71)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及村(居)民委员会。
服务内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法治讲座,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活动,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为村(居)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镇(街)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21.殡葬服务
(72)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遗体在中山市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消毒与清洗、遗体存放、遗体告别厅租用、骨灰寄存、骨灰盅。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骨灰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中山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中山市殡仪馆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市殡仪馆直接免除;在市外异地死亡且遗体就地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遗体,殡葬基本服务减免费用所需经费由镇(街)财政承担;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22.扶残助残服务
(7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属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六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服务内容:按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标准原则上按照《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市民政部门、市残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残疾人生活保障、护理需求,统筹考虑本市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和备案后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74)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并持有在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月为其个人发放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同步确定保障金额,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待遇从认定次月开始计发,并最迟在次月20日前发放到位。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主动、定期、分类的核查机制。
服务标准:按照《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市残疾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在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1个月内,制定并公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镇(街)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75)残疾人津贴
服务对象:持有在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发放津贴。
服务标准:按照《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残疾津贴。
支出责任:镇(街)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
(76)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在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托养服务需求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6-59周岁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服务内容:根据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状况及当地托养机构条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包括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的寄宿制托养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社区康园中心服务规范》(DB44/T 2256-2020)执行。为符合条件的6-59周岁“双低”家庭残疾人提供的居家托养服务补助,按照《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细则》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77)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且有康复服务需求的并持有在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未达到残疾评定年龄未能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但能提供本市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院出具的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诊断证明书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服务以及心理疏导、家长培训、喘息服务、送训补贴等支持性服务。有条件的镇(区、街道)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适当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条件的限制。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细则》《中山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
(78)残疾儿童及青少年助学服务
服务对象: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本市户籍残疾儿童、青少年学生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子女。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住宿费按学年给予补助。对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教育补助。
服务标准:①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儿童(入读中山市特殊幼儿园非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除外)学前教育资助标准按照《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残疾学生(含硕士研究生)助学标准按照《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③对考取全日制大专、两年制专升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分别一次性补助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④对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国家认可的中职(高中)、大专、本科学历或本科学位的残疾人,分别一次性补助3000元、5000元、8000元。⑤接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在读期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5000元。⑥按照《“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具有广东省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新入学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专科生10000元、本科生15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按照《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山市残疾人扶残助学实施细则》《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按照《“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残联。
(79)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为农村困难残疾人提供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
服务标准: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残联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执行。残疾人职业培训内容及补助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山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执行。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一人一档一策”精准就业帮扶标准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0)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对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残疾人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和特殊艺术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和演职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服务标准: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市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鼓励有条件的镇(区、街道)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执行。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经费使用标准按照《中山市残疾人文体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体育局。
(81)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优先对有无障碍改造需求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将改造范围扩大到其他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小区、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实施无障碍改造。对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网络购物网站和新闻资讯、金融服务、市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实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服务标准:家庭无障碍改造按照《广东省残联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山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2011)等标准规范执行。信息无障碍改造按照工信部发布的《互联网网站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和《移动互联网应用(APP)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
(82)残疾人证办理服务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以及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服务,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支持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人员为行动不便且有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意愿的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评残等便利化评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给予资助。
服务标准:残疾人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执行。残疾人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的费用资助标准按照《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执行,免收残疾人证工本费,免收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费,对评残机构每例补助100元,对困难残疾人评残必要的检查费用最高给予300元补助(低于300元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
八、优军服务保障
23.优军优抚服务
(83)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慰问金,并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中山市市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市级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市级优抚慰问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荣誉激励、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其他社会优待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4)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退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分别按国家、省规定的方式安置。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山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评分选岗安置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山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细则》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安置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5)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自主就业、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推动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和学历教育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市财政按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标准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予以补助。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6)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退役军人,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服务内容:依托省级优抚医院、市光荣院,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7)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
服务对象:中山市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中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支出责任:省、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培训费用。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4.双拥共建服务
(88)社会化拥军服务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服务内容:向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发放政府救助补助资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展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渠道。监督加入“崇军特惠联盟”的企业和机构按承诺在商贸商超、餐饮购物和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优先特惠服务。协助社会化拥军企业、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困难帮扶和走访慰问。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市、镇(街)具体情况,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加入“崇军特惠联盟”的企业和机构履行《中山市“崇军特惠联盟”成员单位公约》,提供相应服务。
支出责任:政府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市、镇(街)有关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文件规定执行。社会资金、服务、优惠等通过爱心捐赠、社会帮扶援助、企业特惠承诺等多种形式提供。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文体服务保障
25.公共文化服务
(89)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以及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①市级图书总馆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周68小时,镇(街)图书馆分馆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周48小时。②市级文化馆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周63小时。市级博物馆、市级美术馆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周48小时。③镇(街)综合文化站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周56小时。④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放面积不少于使用面积的95%,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6小时。⑤公共文化设施实行错时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⑥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90)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村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推进“粤剧文化周”“香山大戏台”等戏曲活动品牌。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中山市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在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场戏曲演出。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91)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全民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后及时提供政令、信息等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无线模拟免费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提供不少于10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建立市、镇(街)、村(社区)三级贯通的全市应急广播系统。广播发射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三满”(满频率、满时间、满调制度和功率)播出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92)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7套数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高、标清数字电视节目各25套,通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提供不少于25套数字电视节目。市级广播电视台实现电视高清化。建立覆盖全市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和惠农节目内容库及共享平台。在有线电视通达的城乡地区,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为城乡低保户提供有线数字电视节目收视优惠。建立面向移动人群的广播电视协同传输覆盖系统。电视发射系统“三满”(满频率、满时间、满调制度和功率)播出率达到100%。服务网点对用户服务全覆盖。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93)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个行政村每月免费放映1场数字电影。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94)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社区阅读中心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藏书年新增不少于人均0.03册。自助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不少于3000种、5000册。每个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的藏书量不少于2000种、2500册,报刊不少于20种,年新增藏书不少于90种、150册。
支出责任:市、镇(街)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宣传部。
(95)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少数民族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公共图书馆(室)提供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读物;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联、市委宣传部。
(96)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升全市公共文化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完善中山文旅云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联动服务,丰富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方式。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镇(街)。
(97)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发展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推进家庭教育公共文化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相关法规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明实践所站、妇女儿童之家等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每年至少组织4次普惠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每年至少开展2次公益性的家庭教育讲座或家庭教育亲子活动。举办“中山父母学堂”专家讲座,推进全市开展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堂进社区(村)等活动。推进“汇爱父母剧场”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传播现代家教理念。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责任单位:市妇联、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镇(街)。
26.公共体育服务
(98)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对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不少于各镇(街)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服务标准:①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全民健身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其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②公共体育设施低收费价格一般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70%。低收费开放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③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应覆盖晨晚练等城乡居民健身高峰时段,不得全部安排在用餐高峰等城乡居民健身需求较低的时段。④公共体育设施应符合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各镇(街)。
(99)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推广使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电子证书。
服务标准: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不少于2.8名社会体育指导员。②各镇(街)打造2种以上不同类型的群众健身活动或比赛,每种群众健身活动或比赛每年举办1次以上;有条件的行政村每年举办1次以上群众健身活动或比赛。所举办的群众健身活动或比赛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并建立健全专项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③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全年免费供公众使用。所配置的健身器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关于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④每个镇(街)至少设立1个国民体质监测站点,全市居民国民体质达标率达到93%以上。
支出责任:市、镇(街)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各镇(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