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供电局,市菊城电力有限公司,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各供水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7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 )以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对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类别规定,现就我市商务类公寓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精神,对我市商务类公寓(含其他商业类住宅)等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的,其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对我市商务类公寓(含其他商业类住宅)从事商业经营行为的,其用电仍实行对应的工商业电价,用水用气实行对应的非居民用水水价、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二、凡我市商务类公寓(含其他商业类住宅)申请居民生活水电气价格的,办理单位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及现场实际用途核查。确认是居民居住的,在一个结算周期内(不超过30天)予以办妥,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并公布相关办理规则,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国家、省有新的价格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