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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号:中发改价批〔2023〕40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11-30 分享:

中山市名城名德环保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中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名德〔2023〕3号)收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有住院床位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实际住院床位数量3元/床位·日(含税,下同),并按月均30日计算。

(二)无住院床位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月产生量分档计费,具体如下:


月产生量

收费标准(元/月)

10公斤以下(含10公斤)

120.00

10-30公斤(含30公斤)

160.00

30-60公斤(含60公斤)

180.00

60-150公斤(含150公斤)

350.00

150-300公斤(含300公斤)

700.00

300-600公斤(含600公斤)

1,080.00

超出600公斤部分

按3.5元/公斤标准收取

(三)精神病专科医院、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不高于2.40元/公斤协商确定。

(四)其他非医疗机构产生的需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按3.50元/公斤计重收费,运输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包括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项费用支出,以上收费为最高标准,你公司应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签订处置服务协议,约定具体处置价格。

三、对按住院床位计费的医疗机构以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作为计算依据。

    四、你公司要做好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将相关收费规定告知委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主体的批复》(中发改价格函〔2022〕881号)文同时废止。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30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