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施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政府指导价内依法实施。
二、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内,根据停车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一)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
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
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镇街于每年1月7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情况填报附件2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
2.中山市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项目情况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