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申报2024年度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的函

        文号:中发改粮管函〔2024〕281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4-03-19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粮食企业:

  为促进和扶持中山市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升粮食应急能力和流通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粮食企业创新发展和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保障粮食安全供应,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函》(中发改粮管〔2022〕35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2024年度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申报工作说明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主要支持粮食仓储设施、粮食加工生产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绿色储粮技术、粮食流通市场发展、粮食重点联系

  企业扶持、粮食重点扶持企业、粮食品牌建设扶持等对全市粮食产业具有重大影响、与粮食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

  二、扶持条件

  申报单位须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粮食购进并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加工、运输、销售、储备等经营活动且被认定为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应条件的镇街或农民合作社;需建有完善粮食经营管理制度、粮食加工管理制度、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粮食经营财务管理制度、粮食经营库存台账、每月和年终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粮食流通报表,并依法履行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

  三、扶持标准

  采取定上限按比例补助或定额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扶持标准如下:

  (一)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支持粮食企业投资新建(或改建)仓容5000吨及其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新建或改建的粮食储备库项目须符合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要求,应用气调、控温等绿色储粮新技术。项目一次性按新建或改建投资总额3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二)粮食加工生产线项目。支持粮食企业投资新建(或改建)原粮加工生产线。新建(或改建)原粮日加工能力在200吨及其以上的项目,一次性按加工生产设备投资总额30%给予资金补助,项目最高补助额为60万元。

  (三)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粮食企业通过新建(或改造)粮食流通设施,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项目。建成具有为种粮农户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基本功能、年服务能力大于1万吨及其以上、申报为广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项目,一次性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给予资金补助,项目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四)绿色储粮技术项目。支持粮食企业实施节粮减损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对在市内改造提升粮食储存仓容达到5000吨及其以上,实施无公害治理虫霉、气调储粮、智能粮情监测、智能通风等绿色生态智能储粮技术项目的企业,一次性按设备投资总额30%给予资金补助,项目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五)粮食流通市场发展项目。鼓励各镇街及粮食企业依托现有粮食仓储物流资源、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等设施条件,发展粮食流通综合物流园区项目。对建成集聚粮食批发、零售商家达到3家以上,新建或扩建粮食仓容达2.5万吨及其以上,实现市场规模化、产品优质化、服务多样化的项目,一次性按新建或扩建投资总额50%给予资金补助,项目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六)粮食重点联系企业扶持项目。按照“统一认定,分批扶持”的原则,对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核认定的,同时具备粮食加工、供应、储运或配送能力的市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对具备粮食日加工能力为50-100(含)吨的,给予1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在此基础上,粮食日加工能力每增加50吨,财政资金补助额提高0.5万元。对同时具备原粮加工能力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2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从高不重复,项目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

  (七)粮食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对于已建成粮食加工生产线,创立自有粮食销售品牌,年加工2万吨及其以上的粮食企业,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年加工量每增加1万吨,财政资金补助额提高5万元;项目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八)粮食品牌建设扶持项目。为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品牌建设,打造粮食品牌,对取得省级“好粮油”品牌企业给予5000元财政资金补助;对取得国家级“好粮油”品牌企业给予1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四、申报要求

  凡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申报单位,于2024年4月20日

  下班前将纸质版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镇街的粮食主管部门,同时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czbt.czt.gd.gov.cn/)完成在线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请各申报单位按时提交完整有效的申报材料,因不按时或不按规定提交材料而影响资金获批的,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各镇街粮食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审核上报申报资料,出具初审意见(盖章),于4月30日下班前报送我局粮食管理科,逾期不予受理,有关材料如下:

  (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

  申报表》(附件1)及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SC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投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质量品牌建设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2023年1-12月粮食经营台账、粮食流通报表、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2023年1-12月粮食质量检验报告、销售收入证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项目投资额的清单、固定资产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其他必要的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请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跟踪协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申报,并做好资料初审工作。

  (二)申请按投资额资助的项目,须为2023年在建项目且完工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按粮食常年库存量、年销售收入等指标为资助依据的,所提供资料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

  (三)企业申报表一律以打印或印刷形式填报(勿手工填报),提交的材料需一式3份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制目录。

  六、联系方式

  未尽事宜请与市发展改革局联系。


  附件:1.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申报表

       2.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19日


  (联系人:袁琰,联系电话:88365189)

  附件1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现有粮仓建筑面积(平方米)


新建(改造)粮仓建筑面积

(平方米)


购置设备名称


粮食常年

库存量(吨)


粮食加工能力

(吨/小时)


年销售收入


资金申报类别


申报金额


申报项目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清单


申请粮食流通扶持专项资金的用途


二、绩效目标(获扶持资金2年后的经济、社会效益)

粮仓建筑面积(平方米)


粮仓容量

(吨)


粮食常年

库存量(吨)


“五代”年服务能力(万吨)    


粮食加工能力

(吨/小时)   


年销售收入


我单位承诺所申报的项目真实可查,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粮食

主管部门

意  见



  附件2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法人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粮食仓储设施概况、上年度年销售收入、财务状况、纳税额度、企业信用记录等情况。

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内容、建设进度安排、技术和设备投入、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三、设备购置清单。

 四、专项资金申请情况。包括申请扶持额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计划用途,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3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申报单位)

  (日期)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规定,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保证项目及时建成并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申报的项目真实可查,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严格财务核算,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用专项资金。保证自筹资金在项目实施期内全部到位。因故未能实施,服从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等相关处理决定。

三、保证不出现下列情况:

(一)同一项目申报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同时申请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二)自行更改项目实施内容及投资总额等。

(三)不符合其他事先已约定和本承诺书中的条款。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我公司弄虚作假或出现上述情况时,市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书中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承诺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