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收费〔2024〕155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4-05-10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附件1)转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政府定价项目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具体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二、政府定价项目的申请条件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新设立或新迁址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在试行2年后应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原则上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调整学费标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三、政府定价程序

(一)提出申请

新设立和新迁址的学校应在领取办学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提出义务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需调整或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学校,应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重新核定本年度秋季学期起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函;

2.申请表。填报《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申请表》(详见附件2)、《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申请表》(详见附件4);

3.定价方案。内容包括: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和调整幅度、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具体到成本构成、主要的支出增长及占比、盈余的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等;

4.调整间隔期(会计年度,原则上为3年,下同)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提供未来2年成本费用预算)、住宿成本。填报《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表》(详见附件3)、《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成本表》(详见附件5);

5.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风险预测自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群众和学校的影响、召开座谈会及征求意见的反馈材料、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处置预案等;

6.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土地及教学楼产权证明(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7.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旦发现作假或隐瞒情况,此年度将不再受理该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调整间隔期超过三年的学校提供近三年完整会计年度成本费用等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

对学校提交的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先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于当年1月底前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市教育体育局对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局。

(三)核定批复

市发展改革局在制定拟调整或制定收费标准方案时,应综合考虑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

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

2.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申请表

3.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表

4.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申请表

5.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成本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