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考试收费有效监管,促进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9日
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行为监管,健全和完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或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考试项目。
上述职业资格,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各类职业资格。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及省级以下考试单位(含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的,由组织实施的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其收费适用本办法。
中央考试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由中央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其收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按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收取后上缴中央考试单位,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
考试费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程序确定,用于补偿考试单位及其考区(点)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支出。
第五条 考试费分为理论科目考试费、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和综合评审科目考试费。
理论科目考试费和综合评审科目考试费实行上限标准管理,考试费上限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省级考试单位在上限标准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 省级考试单位可申请制定或调整考试费上限标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方案、依据和理由,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以及影响分析;
(二)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三)考试收费的相关规定,包括组织实施考试并批准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考试基本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生人数、考试方式等;
(六)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考试单位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程序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论科目考试费标准可报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一)考试人数连续三年不足1000人的;
(二)单科考试时间5小时(含)以上的;
(三)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投入成本较高的。
省级考试单位应当逐年对上述考试项目收费情况进行评估,考试人数、时间或内容发生变化,经评估后不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考试费成本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信息化服务等与组织考试相关费用。
计入考试费成本的支出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和账册为基础,反映组织考试的实际、正常开支范围,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可参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根据考试人数、组织考试所产生的平均成本确定,即收费标准=考试成本÷考试人数,计费单位为元/每人每次。
考试成本和考试人数按前三个年度的平均数确定,不足三个年度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确定。新组织开考的项目,考试人数按两万人确定。
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过程中所需材料可由考生自备,也可由考试组织单位代为准备并据实向考生收取。
第十一条 省级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成本,合理制定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省级考试单位制定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并以公文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省级考试单位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考试费用实行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省级考试单位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对全省上一年度考试费用收支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方式、考试时长、考试收入、考试成本、财政拨款及有关建议等,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考试费用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考试费用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取消收费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各考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4年8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