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中府〔2024〕192号)、《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中发改服务业[2024]378号),现开展2024年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基本认定条件
所有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适用对象为在中山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总部企业,具体分为集团总部或总公司、区域总部与职能总部。
1.集团总部或总公司是指履行本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财务结算、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1个,对其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2.区域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形式负责协调本企业(集团总部)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负责企业履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管理职能的企业。
3.职能总部是指获得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分为销售总部、研发总部、运营总部。
(1)销售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产品集中销售职能的企业。
(2)运营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运营决策、投资管理、生产开发等管理服务职能,在中山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研发总部,是指具有稳定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团队,承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孵化等职能的企业。
同时还需符合以下基本经营条件:
1.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2.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能耗管控要求;
4.近三年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要求。
(二)认定条件
第一类:经营情况认定。在本市注册并持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按照行业规模认定
1.农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2.工业和建筑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3.金融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4.批发零售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5.房地产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现代物流业、现代交通业、住宿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健康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
(三)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第二类:直接认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三)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四)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首次认定申请表》。
2.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含信用报告)。
3.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股权证明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6.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7.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还须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关联的股东出资情况相关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证明申请企业经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承担母公司(集团总部)在包含本市在内一定区域内的管理职能或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
8.通过《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二)项标准申请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证明材料,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能够证明研发费支出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9.通过《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三)项标准申请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融资估值情况证明材料(最新一轮融资估值协议、股权变更证明、资金到账证明等)、会计所或咨询机构提供的公司市值报告。
10.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供本公司或其母公司(集团总部)上一年度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复印件;作为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的有关材料;在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的有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发布通知。市发展改革局每年下发申报通知至各镇街,并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等网站上同时发布。
2.企业申报。企业(机构)在申报期限内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资料。申报材料按A4纸标准装订一式8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镇街初审。
(1)对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件及电子版报至市发展改革局。
(2)镇街初审材料主要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4.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分送至市科技等部门,相关部门分别对科创研发、上市情况、融资规模等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市发展改革局汇总认定审核意见后,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评审申报材料并核定入学名额。评审结果分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拟认定企业名单及入学名额分配名单。
5.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及入学名额挂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6.获得批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批准后以市发展改革局名义向社会公布。
四、具体要求
1.请相关镇街通知2024年1月已提交总部企业认定材料的企业更新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并于11月30日前在“粤财扶助”(https://czbt.czt.gd.gov.cn)填报有关信息及上传申报资料,并将更新后的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上报市发展改革局服务业发展科。
2.请各镇街通知其他申报单位在“粤财扶助”(https://czbt.czt.gd.gov.cn)填报有关信息及上传申报资料,并将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6份)上报市发展改革局服务业发展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提纲
2.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3.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
4.系统操作手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