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件: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定价机制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管道天然气市场健康发展,2017年7月8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定价机制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7〕315号),具体价格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文件要求,理顺管道天然气各环节价格,促进我市管道天然气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在审核我市3家终端燃气经营公司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召开听证会、专家评审、公平征集公众意见、风险评估等有关法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出台了实施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定价机制的政策。
二、政策的内容
(一)联动机制的作价办法
基准价。以管道天然气进货价格(含税,下同)为2.80元/立方米时,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4.20元/立方米为基准价。
联动价格计算方法。当管道天然气平均进货价格每立方米上升或下降0.30元以上时,供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相应上升或下降0.30元。详见下表:
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联动表
单位:元/立方米
管道天然气平均进货价格(含税) | 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含税) |
1.90至2.20(含2.20) | 3.60 |
2.20至2.50(含2.50) | 3.90 |
2.50至2.80(含2.80) | 4.20 |
2.80至3.10(含3.10) | 4.50 |
3.10至3.40(含3.40) | 4.80 |
3.40至3.70(含3.70) | 5.10 |
3.70至4.00(含4.00) | 5.40 |
4.00至4.30(含4.30) | 5.70 |
为应对气源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当管道天然气本报告期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前一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每立方米变动幅度大于0.60元时,或者在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每立方米超过5.70元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临时报批定价。
三、政策的目标意义
联动机制实施后,预计可有效解决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与天然气购进价格波动频繁的矛盾,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非居民终端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同方向联动定价。
四、政策依据
(一)《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要求:“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购进价格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居民用气价格,简化气价分类,减少交叉补贴”。
(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2〕266号)
五、政策的发布
(一)2017年7月10日,在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网站上公开发布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定价机制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7〕315号)文件。
(二)2017年7月14日,在《中山日报》上作了宣传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