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7〕101号)于2017年11月6日印发,于12月10日施行。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件精神,要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总体框架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45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投资类别、审核内容、使用原则、主体责任、部门分工等内容。第二章项目决策,规定项目库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调整等内容。第三章审批程序,规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等内容。第四章项目实施,规定建设单位责任、预算审核、施工许可、概算调整、资金拨付、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部门监督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方式、中介库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细则制定、镇区参照执行、试行时间等内容。
三、政策内容
对比2014年出台的管理办法,今年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对12个条文内容进行修订,包括政府投资项目概念、储备库内容、可研评估内容、可研评估委托事项、可研报告简化审批、无需立项情形、概算审核办理、概算调整处理、施工图审查、签证管理、验收管理、审计监督、验收交付使用等修订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本次修订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统筹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删除了第二条原条文中有关“政府融资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表述。同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做出列举式界定,在符合国家各项投资政策同时兼顾了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二是及时更新政府投资项目操作规程。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同时取消水务部门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改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是简化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手续。明确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化为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无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经市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需先行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明确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四是细化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工作。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后,可开展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审查、征地拆迁等工作。明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情形下概算子项调整的具体操作。同时明确项目现场签证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在现场签证时由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四、主要亮点
一是实时性强。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当前国家、省、市的各项最新政策,明确落实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时性。二是操作性强。修订后的《暂行办法》着眼于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个具体、规范的操作指引,尽可能细化措施和步骤,明确了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情形以及概算调整的操作流程,力求对各环节均有较明确的指引。三是效率提高。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减程序、减时限、减前置、减资料”的要求,节省了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简化了项目审批流程,可促进项目加快落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