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8-07-30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要求,为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和市水务局草拟了《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现就该方案进行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要求,为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什么?
    (一)《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
    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实施范围是哪些?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市节水管理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四、怎样计算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倍;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50%(含)的水量加价1.5倍;
    3.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的水量加价2倍。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倍、2倍、3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混合用水应分表计算,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确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不宜分表计量的,按照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的各类用水比例折算核定其非居民部分用水定额(计划)。
    五、如何确定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
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长系数)。
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大前年用水量+2*前年用水量+3*去年用水量)/6。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1.初始值为0.10。
    2.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作以下调整:
   (1)获得市级以上节水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
   (2)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0.2;
   (3)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增长系数增加0.1。
    3.欠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一律调减为0。
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六、用水定额(计划)基数如何调整?
    用水户要求调增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调整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申请表;
    2.用水户设立的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专人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的情况、节水措施、用水设施和管道管养情况、节水型用水器具数量、采用的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情况;
    3.有效期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依法不需要的除外);
    4.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或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
    5.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上一年度生产经营规模、申报期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6.人员数量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
    7.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枓。
    七、计量和计费周期怎样计算?
    计量周期水量以一年(自然年)为一个计算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用部分按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