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1年我市建立联动机制以来,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以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并实行机制化运作。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三、主要进行了哪些修改
一是优化锚定指标。将原来以CPI为主,辅以粮食价格指数作为启动依据,调整为在继续锚定CPI的同时,以食品价格指数替代粮食价格指数。
二是合理设定临界值。将启动机制的临界值指标调整为“CPI同比涨幅3.5%”、“食品价格同比涨幅6%”,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三是确保及时启动。将原来“连续3个月达到临界值”方可启动联动机制和“按季度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修改为“单月达到临界值”。相应地,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在相关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四是修改补贴标准。以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补贴标准(元/人·月)=本市同期月均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我市调整系数为1.5。并且按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四是细化了保障对象。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旁属、残疾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我市的低保对象以及低收入对象。我市的特困人员,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我市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市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机制化运作。市发展改革局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当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启动联动机制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每次联动机制中止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市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统筹和保障工作;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并适时提醒相关部门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五、如何申领价格临时补贴
联动机制启动后,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要抓紧核定补贴对象,防止漏发、重发;要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到保障对象账户,无需保障对象另外申领。
六、修改联动机制的影响
完善后的“联动机制”将能更加有效地缓解物价上涨影响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一是锚定指标更具代表性,粮食、肉类、鲜菜等商品价格变化情况均可得到体现。二是启动临界值有所降低,新机制设定的启动条件总体上比原机制临界值有所降低。三是灵敏度明显增强,启动临界值的适度降低,尤其是将考量周期从“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使机制的灵敏度明显增强。四是发放补贴时效性大幅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由“按季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而且要求在相关指数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到位,时效性大幅提高,将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