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首次提及“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随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16年6月24日也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63号)明确对全省信用承诺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同时根据中山实际,我市在2018年6月20日以政府名义印发了《中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中府〔2018〕48号),文中也多处提及应用承诺制度的内容。随着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再次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摆在首位。
二、主要内容
《信用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为使用范围、承诺内容、工作程序、承诺应用、公示变更等5个部分。
(一) 使用范围。
《信用承诺制度》中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方面内容。
(二) 承诺内容。
《信用承诺制度》中的承诺内容主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主动接受行业监管、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中山)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在信用中国(中山)网站中无黑名单或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面作了明确。
(三) 工作程序。
《信用承诺制度》中的工作程序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明确。一是制定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 ;二是作出信用承诺;三是信用承诺归档。
(四) 承诺应用。
《信用承诺制度》中的承诺应用以绿色通道、分类监管、政策扶持、考核评定及其他应用等方面来加以落实。
(五)公示变更。
《信用承诺制度》中的公示变更重点明确了信用承诺除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外,全部信息将对外公示。同时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三、主要特点
《信用承诺制度》是中山市针对信用承诺机制领域出台的首部指导性文件,文件的出台将在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