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强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依据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4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中山市关于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制定《实施细则》目的意义是什么?
制定《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加快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
二、制定《实施细则》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
(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
(五)《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
(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495号)
三、《实施细则》明确了哪些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绩效目标、扶持条件、扶持标准、申报材料,以及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等。
(一)专项资金定义
本细则所指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财政厅下达的,用于我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扶持,按照公正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安排使用。
(三)专项资金扶持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企业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2.车辆车型应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中山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中山市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3.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方可申请专项资金;累计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达标。
4.若车辆已过户且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5.车辆所有人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专项资金,逾期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
(四)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2016年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标准的10%给予省级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0.25 | 0.45 | 0.55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0.3 |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 |||||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 |||||||
6≤R<20 | 20≤R<50 | 50≤R<100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
纯电动客车 | Ekg<0.25 | 2.2 | 2.6 | 3 | 3.5 | 4.2 | 5 |
0.25≤Ekg<0.35 | 2 | 2.4 | 2.8 | 3.2 | 3.8 | 4.6 | |
0.35≤Ekg<0.5 | 1.8 | 2.2 | 2.4 | 2.8 | 3.4 | 4.2 | |
0.5≤Ekg<0.6 | 1.6 | 1.8 | 2 | 2.5 | 3 | 3.6 | |
0.6≤Ekg<0.7 | 1.2 | 1.4 | 1.6 | 2 | 2.4 | 3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 | / | 2 | 2.3 | 2.5 |
注:1.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2.参照《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2416号)文件精神,纯电动客车车辆价格高于对比价20%(含)以上的,按对比价进行核算省级补助金额;若未高于对比价20%以上的,则按实际发票价格进行核算省级补助金额。
纯电动客车对比价(万元)
续驶里程/车长 | 6(含)-8米 | 6(含)-8米 | 10米(含)以上 | |
对比价 | 150(含)-250km | 58.8 | 86.5 | 107.3 |
250(含)-300km | 70.1 | 92.1 | 128.0 | |
300km以上 | 91.0 | 94.0 | 152.1 |
3.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元,其中每辆车补贴不超过1.5万元。
4.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2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3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5 |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个人车主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5.车辆检验报告(包含纯电续驶里程等相关数据)复印件;
6.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
7.车主银行账户复印件;
8.若已更换新能源车牌或过户的,另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车主为非个人用户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每一辆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时均需提供以下全套申请资料):
1.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5.车辆检验报告(包含纯电续驶里程等相关数据)复印件;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单位开户许可证或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
8.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盖章确认的行驶里程凭证或相关凭证;
9.若已更换新能源车牌或过户的,另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统一代办申请的,除以上申请材料外,汽车销售机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申请委托书。
(六)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的工作流程
主要流程包括:发改部门发布申报通知、资金申报单位进行项目申报、镇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复核、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定、资金拨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