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现就废止《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4〕540号)解读如下:
一、废止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因《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4〕540号)规定的对被生态环境部门信用评价为红、黄牌企业实施差别水价的失信惩戒措施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已不符合国家《指导意见》的要求。经履行规定的程序,我局已发布公告,废止《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4〕540号)。
二、政策衔接情况
中发改价管〔2014〕540号文废止后,原文对我市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