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9〕409号)有关规定,5月18日,市发展改革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推进城燃企业正常经营。
一、动态调整机制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地应建立管道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时,适时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2019年,经报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了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即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联动动态调整,其中气源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核算一次,以管道燃气终端经营企业加权平均气源价格为基准,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进行校核调整;如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当计算期气源价格加上基准配气价上升或下降达到0.1元(含税)时,启动联动机制,并按“同向联动”原则调整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二、我市气源价格已达到启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条件
经我局审核,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三家城燃企业今年1月至3月平均气源价格为每立方米3.56元(下同),4月份基础量气价涨至3.80元。今年1月至3月气源价加上基准配气价(0.6983元)较目前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4.15元)对应的气源价(2.76元)高0.80元/立方米,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我局经过综合研判,适时适度调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更符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
考虑到既要缓解城燃企业气源成本上涨导致亏损压力,也适当控制价格大幅波动,城燃企业与工商业用户共克时艰,为做好管道天然气保供工作,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4.15元调整为4.50元,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调整时间从2022年5月1日用气起顺延实施时长六个月。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将适时调整。
四、《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适用范围
《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由城燃企业供气的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终端用户。
五、如遇不规范收费行为应如何处理?
如非居民用户期间遇到与《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不一致的收费行为,可保留相关票据等证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