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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我市低收入群体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10-07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我市低收入群体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群众民生兜底的保障举措,推动价格优惠政策落地,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对我市低收入群体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优惠对象

一是将用水、用气、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优惠政策对象统一整合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二是居民用电价格优惠对象按省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即现行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家庭纳入执行免费用电基数范围。

三、价格优惠政策内容

我市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分别给予每户每月6立方米用水、3立方米用气的免费基数,以及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对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家庭给予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用电免费用电基数。对于当月用水用电用气不足减免用量基数的,按照实际用量扣减。对于由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直接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于供水企业未抄表到户的终端用户,实行简易程序,由供水企业按每月每户6立方米的水量,分别减免水费及相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理程序

为推动惠民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应享尽享,《通知》要求,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相关低收入群体名单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由后者对用户信息匹配上的直接给予减免,对于未匹配上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主动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核实、办理。对于低收入群体登记地址与实际用水用气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由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按实际地址办理享受优惠手续。

对于供水企业未抄表到户的,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水单位及时等额传导优惠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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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强优惠政策公开、宣传,主动服务、认真甄别,简化办理程序,确保价格优惠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