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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废止《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细则》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10-31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细则》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市司法局统筹组织下,市发展改革局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度清理。经市政府集体审议,市发展改革局2023年10月31日印发了关于废止《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细则》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现就相关事宜作以下解读:

一、废止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重新发布工作,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二、废止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二)《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 号)

三、政策衔接

(一)当前,我局储备粮油储备费用拨付按照《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府〔2022〕98)第三十一条规定及与承储企业签订的承储合同约定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新办法,因此《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细则》(中发改粮调〔2016〕535号)予以废止。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依照《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府〔2022〕98执行。

(二)《中山市节能监察管理办法》(中经信〔2015〕522号)自2015年10月15日印发,此后不久,《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6年3月1日起我市均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执行节能监察。且《中山市节能监察管理办法》(中经信〔2015〕522号)已超过五年时间,按照一般政府法规文件,应予以废止。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依照《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执行。

(三)《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下午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发改收费〔2022〕165号阶段性实施措施已完成,不再适用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依照市教育体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山市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教体〔202342号)执行。

、文件实施日期

因不存在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前知悉的情况,《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